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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校友組織管理規則

民國107年8月1日第67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各地區校友組織成立,加強與校友組織之聯繫互動,及增加校友對學校向心力,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管理單位為本校秘書處,本校校友組織凡認同本校者,得依本規則向本校申請登錄、經費補助及相關服務。
第三條
校友組織向本校申請登錄,應具備下列文件,經本校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證書:
  • 一、本校校友組織登錄表。
  • 二、校友組織章程。
  • 三、發起人、負責人、幹部及會員完整通訊名冊。
  • 四、組織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
  • 五、國內外合法註冊之證明資料。
校友組織登錄後,如有名稱變更、改選、改組、遷移及解散等情事,應主動以書面資料函送本校備查。
第四條
校友組織向本校申請登錄,如有下列情事者,本校得不予受理:
  • 一、顯有違反本校校友聯繫及服務之推展者。
  • 二、申請登錄之名稱與已申請登錄之校友組織名稱重複或雷同者。
第五條
校友組織經登錄許可者,得向本校申請會址登記,申請時應檢具本校許可證書、章程、年度工作計畫、會員名冊及申請計畫書,經本校同意後始可登記。登記期間三年,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
依前項向本校申請會址登記者,如需使用本校辦公空間及其他資源,應依本校規定提出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條
本校許可校友組織登錄後,如發現其申請書或相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得撤銷其許可;其設立許可條件變更,致與原有規定不合者,得廢止其許可。
第七條
本校為鼓勵校友組織推展校友活動,提供經許可登錄之校友組織活動辦理補助原則及金額如下:
  • 一、參加活動之校友人數二十人以下者,不予補助。
  • 二、參加活動之校友人數二十一至一百人者,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 三、參加活動之校友人數逾一百人者,最高得補助五千元。
  • 四、每一會計年度各校友組織申請補助金額上限以ㄧ萬五千元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 五、本項經費來源為學校自籌收入,得參考本校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其申請補助事項核給補助金額。如遇該項經費不足,則不予補助。
第八條
本規則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 一、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並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得不予受理。
  • 二、申請案有另向其他單位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單位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三、申請案應符合前條規定,由本校依下列項目審查補助文件以核駁補助及核給額度:
    (一)活動內容、目的、意義及期間。
    (二)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
    (三)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四)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本規則補助經費核銷規定如下:
  • 一、本補助經費補助不得申請留用,且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支出憑證正本、活動成果報告書及參加校友通訊名冊向本校辦理核銷。
  • 二、本補助經費支出憑證應符合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注意事項規定,由申請補助者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三、申請補助者如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使用經費,或未依本條規定辦理核銷者,本校得於當年度及次年度均不再受理其申請補助;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虛報、浮報等情事,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第十條
本校為服務校友組織,提供經許可登錄之校友組織相關服務項目如下:
一、本校人員參加出席會議或活動。
二、致贈本校題辭或賀函。
三、協助租借本校空間場地。
四、申辦本校停車證。
五、使用本校商標。
本規則服務申請應檢附本校服務申請表,前項第一款服務申請應於活動舉辦二十日前提出;第二款至第三款服務申請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提出。
第十一條
校友組織向本校申請服務者,由本校視活動情形及申請需求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受理。
服務申請如有下列情事者,本校得不予受理:
  • 一、申請之活動目的及內容與校友無涉。
  • 二、本校人員另有要公,不克派員出席。
  • 三、本校場地因其他事由無法租借,或申請之活動為營利性活動。
第十二條
申請本校服務應遵守規範如下:
  • 一、申請服務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書,以作為辦理活動證明。
  • 二、申辦本校停車證經核發後應妥善保存,如發生遺失、破損或無法辨識等狀況不另補發。
  • 三、申請使用本校商標應遵守申請使用之目的、範圍及方式,經同意授權後,應繳交適當比例之權利金,如欲延長使用期間者,應再次提出申請。另商標被授權人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 四、申請服務者依本規則提出申請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內容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五、申請服務者如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執行,或未依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校得於當年度及次年度均不再受理其申請;如發現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虛報、浮報等情事,得撤銷申請,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服務一至五年。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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